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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艾特威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(惠市环(大亚湾)罚〔2024〕2号)

2024-02-28    阅读:223

惠州市生态环境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惠市环(大亚湾)罚〔2024〕2号

惠州市艾特威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:

法定代表人:余龙飞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1304ma56ur682c

联系地址: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兴路19号太东科技园东区9栋1、2楼
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
2023年11月2日,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。经查,你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加工,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内建设有铝合金加工项目,该项目未生产,主要建设的生产设备有cnc数控车床3台、cnc加工中心3台、磨床1台和激光切割机1台等,主要生产原辅料为铝合金、钢材等,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-下料-切割-打磨-cnc加工-装配-成品;该项目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有金属边角料、废切削液及打磨废水产生,打磨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。据查,你公司铝合金加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保审批,经现场核算该项目投资金额约为293.7万元人民币。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进行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。2023年11月27日,我局下达了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》(惠市环(大亚湾)违改〔2023〕26号),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
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、现场检查照片、调查询问笔录、设备购销合同、设备买卖合同书、施工合同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授权委托书、你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证。
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。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》(惠市环(大亚湾)罚告〔2024〕3号),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等权利。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、申辩,现案件已审查终结。
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有关规定和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》§1.1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壹拾贰元伍角(¥36712.5元)罚款【罚款数额计算方法为:裁量起点20%,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(裁量权重0%),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(裁量权重0%),建设情况为设备安装阶段(裁量权重5%),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(裁量权重0%),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(含本次)(裁量权重0%),配合执法调查(裁量权重0%),罚款金额=25%×293.7万×5%】。

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,缴纳罚款后,将罚款收据(交执收单位联)送我局备案,逾期不缴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具体缴款方式请详见《大亚湾开发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》。

三、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联系地址:惠州市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

邮政编码:516081 电 话:5579178

惠州市生态环境局

2024年2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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