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4-02-06 14:05
信息来源: 哈尔滨市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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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
哈税稽一送告〔2024〕12号
方正县方正镇林茂木器加工厂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)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项规定,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,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(地点:香坊区和兴路19号)接受税务检查。
附件: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
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4年2月7日
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
哈税稽一协通〔2023〕33号
方正县方正镇林茂木器加工厂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现派邹光霞,韩超等2人,前往你处对你单位涉税事宜进行调查取证,请予支持,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。
二o二三年九月十一日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。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,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;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。